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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

(一)运行经费使用制度

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分为教育部及依托单位拨款,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支持和捐赠资金,以及自筹三部分。

1.开放课题科学基金

(1)开放课题科学基金总额每年不少于10万,由实验室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在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2)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项目,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给。

(3)基金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结余款项上交实验室作为公共基金。

2.实验室日常运行开支包括:

(1)为满足实验室对外开放所需增添的原版和影印期刊、资料费用;

(2)实验室年度报告、论文抽印或专辑;

(3)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

(4)课题申请、成果评价等专家评审费;

(5)中外知名学者接待费用;

(6)实验室其它行政、办公、差旅费用;

(7)实验室日常耗品等经常性费用;

(8)其它费用。

3.实验室主任基金

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二)运行经费审批制度

1.支出审批程序(开支前):

(1)向办公室递交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2)报送相关人员审批:0.5万元以内由相关负责人审批;0.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由室办公会议审批;5万元以上由室务委员会或全体固定人员会议审批。

2.财务负责人每个月向相关负责人汇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全体固定人员公布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3.审批制度:审批采取回避制度。

(三)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参照国内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下列规定。

1.凡经审批通过的开放课题经费只能用于在本实验室内进行的开放课题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31日前应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研究进展报告、成果和论著的书面材料、研究工作总结等。

2.获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报告和论文。论文答辩和成果鉴定由实验室组织进行。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作者单位须加上“谱学分析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厦门大学)”,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Spectrochemical Analysis & Instrument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Xiamen University。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3.获资助开放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原单位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4.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1)课题经费限于在厦门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由各申请课题的负责人掌握,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有关课题经费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按照厦门大学有关物资管理条例执行,在本室工作期间采购或加工,经验收入库后报帐。对于校外单位申请的课题,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经实验室同意后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或药品,在以后来室工作时再按规定入库报帐。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3)有关仪器测试费和仪器租用费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而言,对于使用本室以外的仪器费用,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经实验室同意后可从本课题经费支付。

(4)有关客座人员的学术活动费及旅差费等开支,参照厦门大学财务处规定的报销范围,由各课题组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对于全额资助课题,学术活动费、旅差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各项总和最高不超过资助总数的30%。

(5)为了保证开放实验室正常运行,课题经费中应首先保证用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或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配套装置的研制费用上。

(6)如经检查发现开放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