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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管理条例

(一)实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并优化实验室环境,保证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三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学期最少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五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八条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条电、水、气相关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使用细菌、病毒、疫苗等生化制剂和药剂时,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制剂和药剂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十八条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使用危险物品时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第二十三条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压力气瓶安全

第二十六条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

第二十九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十条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一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保密安全

第三十七条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科技处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四十条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四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院、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仪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高效利用及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以充分发挥大型测试仪器的功能,为开放课题和校内外科研和教学服务。仪器管理人员是管理、维护、运行、操作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以及发展相关实验技术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仪器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条了解并熟悉所负责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性能,能熟练操作使用所负责的仪器设备并具备开展分析化学研究的相关知识和实验技能,以保证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能高效运行。对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负责制定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使用仪器。

第四条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经常使用该仪器的人员能在一定程度上操作该仪器。有权根据仪器使用人员对仪器的熟悉情况决定其能否独立操作该仪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该仪器。

第五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积极组织维修,并及时向本实验室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条妥善保管好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记录资料。

第七条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名义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确保本室的科研工作和开放课题的顺利进行,并支持院、系、所的科研工作。

第八条享有得到奖励、津贴和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免费使用所管理的仪器开展科研工作的权力。

(三)接待来访学者制度

1.短期访问(7天以内)

第一类:支付报告费或宴请。对象:受邀请前来进行学术交流或顺访我室的国内外学者。

第二类:支付在厦门期间食、宿费用(食宿地点为学校餐厅、宾馆);报告费。对象:为在实验室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国际知名学者,对实验室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三类:支付到厦门往返的国内部分旅费;在厦门期间食、宿费用;报告费。对象:为在实验室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国际知名学者,且对实验室发展作出或将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类:支付到厦门往返全程旅费(包括国际、国内旅费);在厦门期间食、宿费用;报告费。对象:为在实验室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国际著名学者,且对实验室发展作出或将作出重大贡献。

2.较长时间的访问(7天以上)

原则上,来访者在我室每作一次学术报告,我室给予资助在厦门两天的食、宿费用,以此类推。

:所有报销均需提供有效票据。

(四)优秀研究生奖励制度

1.宗旨

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奖励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立志献身科学事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经室务委员会的讨论批准,特设立“陈国珍奖学金”与“黄本立奖学金”。

2.奖励对象、范围

1)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实验室研究人员所属课题组内在读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要求学业、科研上成绩突出,并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

2) 本奖学金为定向奖学金,全部用于奖励学生个人,任何时候不得挪作它用。

3.名额、奖励金额

每年度设奖学金不超过10名,每名奖学金为博士生3000元、硕士生2000元。本奖学金为院级奖学金,分析化学定向名额为10名。

4.组织管理

1) 奖学金实验室协同分析科学研究所进行评定。

2) 固定人员每年对所属课题组在读研究生的科研水平进行推荐,并结合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初步确定奖励名单,报实验室和研究所审议,合格者即授予该奖学金。

3) 在评奖有效时间内,具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取消颁发奖学金:a)有严重违反法律、校纪和社会公德行为者。b)当年度所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c)学术成就弄虚作假者。